申请人:南京草客飞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63867号“RaW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1790号“六桂世家LIUGUIS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67391号“桂阁GUI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61255号“桂 南海桂城总商会 联络协调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021708号“太子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061392号“mototo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557164号“桂漫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550497号“桂动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3518333号“(桂)润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5321990号“六桂世家LIUGUIS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5561172号“桂MOTOTO跳舞俱乐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8399376号“mototo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7464730号“仲山岭Raw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7470876号“无杂Raw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国际注册第1000949号“RA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9101164号“RA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9101326号“RA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2021046号“RAAW里奇主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十三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引证商标十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十二、十三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其余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外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