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71680号“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7324075号“气”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第39700614号“気”商标、第51654165号图形商标与申请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3918727号“气”商标、第58150954号图形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