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万友映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北清卓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万友映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北清卓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5656472号“北清卓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清卓智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54573号“清北师”、第14784418号“清北”等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61699号“清北人”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服务;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56472号“北清卓智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