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游雅途帽业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游雅途帽业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1期《商标公告》第47645794号“游雅途YOUYAT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游雅途YOUYAT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帽;空顶帽;手套(服装);连指手套;服装;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77591号、第16002403号、第6347972号、第6347976号“DICKIES及图”商标,第41539592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工装裤;工作服;平脚短裤;内衣;毛衣;套头衫;衬衫;服装;成品衣;裤子;外套”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主体特征、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645794号“游雅途YOUYAT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