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莆田市童足健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13330号“童足健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大量类似情形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其他类别在先注册/申请商标的延续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强烈的实际使用需求,如申请商标不能获准注册,将对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