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669318号“DODOG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ODOGOU 65669318

阅读:64529 2024-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洪湖市道格贝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益佳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祥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7日对第65669318号“DODOG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DADAGOU”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进行大量宣传使用活动,建立了一定知名度,在相关公众范…

  申请人:洪湖市道格贝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益佳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祥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7日对第65669318号“DODOG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DADAGOU”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进行大量宣传使用活动,建立了一定知名度,在相关公众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871532号“DADAG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给我国经济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抖音、拼多多平台店铺截图、产品图片、采购合同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系狗皮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DODOGOU”与引证商标“DADAGOU”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伞”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审理。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但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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