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865504号“宁江之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宁江之眼 73865504

阅读:84225 2024-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米趣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65504号“宁江之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宁江”指宁江河,为流经申请人创始人家乡的一条河流。申请商标并非指向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消费者识别时亦不会将其与县级以…

  申请人:深圳市米趣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65504号“宁江之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宁江”指宁江河,为流经申请人创始人家乡的一条河流。申请商标并非指向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消费者识别时亦不会将其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产生联系。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宁江”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其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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