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岳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79515号“百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097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注销程序,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予以注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7849号“百纯TEI MI I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