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清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志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29289号“小森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61293号、第54860879号、第72336257号、第13266130号、第13266117号、第4594755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小森鲜”,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