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程世奇
异议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对被异议人程世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1期《商标公告》第47983057号“CKUC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KUCK”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长袜;袜;工装裤;T恤衫;连衣裙;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裤子”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6656号“CK”商标、第5667356号“CK”商标、第4102208号“CK”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裤;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戏装;足球鞋;爬山鞋;滑雪靴;鞋;帽;袜;手套;皮手笼(服装);领带;围巾;披巾;披肩;面纱;腰带;服装带”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英文“CK”,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983057号“CKUC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