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巨品胜 49573673

阅读:158015 2021-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巨鹿县品胜机械制造厂 异议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巨鹿县品胜机械制造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9573673号“巨品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巨品胜”指定…

  异议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巨鹿县品胜机械制造厂

  异议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巨鹿县品胜机械制造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9573673号“巨品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巨品胜”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印服务;会计;广告;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销售展示架出租;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项目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的第5958372号“品胜”、第16306731号“品胜”商标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服务项目上注册和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573673号“巨品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巨品胜 495736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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