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易立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37590号“駒玖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护肤药霜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