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华图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洋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对第25549548号“柳丝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大量囤积、抄袭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除囤积、抄袭他人商标外,被申请人更是将其名下大部分商标进行转让,牟取不当利益,其明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2、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在先“OSITREE 柳丝木”系列商标的刻意抄袭与摹仿,其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信息及注册公告;
2、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
3、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的他人知名品牌等搜索资料;
4、被申请人商标档案及转让公告;
5、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企业信息及荣誉证明;
6、申请人“柳丝木 OSITREE”品牌的宣传使用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以实际使用目的而申请注册,被申请人“柳丝木”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和宣传已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运营能力相匹配,并未超出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未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部分工商档案信息;
2、被申请人名下不同类别“柳丝木”注册商标信息;
3、争议商标档案信息及撤销决定书、注册证;
4、有关“柳丝木”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
5、抖音、阿里巴巴、拼多多、天猫等网店的运营情况;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
7、产品图片、网络销售打印件;
8、被申请人名下“柳丝木”、“玖姿”、“美露华”商标受保护记录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请求理由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争议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1.卫生巾;2.婴儿尿裤”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杀虫剂;2.蚊香;3.空气净化制剂;4.医用阴道清洗液;5.医用洗浴制剂;6.人用药;7.婴儿食品;8.狗用洗涤液(杀虫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在第3、5、8、10、16、21、24、35类商品与服务上共申请注册154件商标,包括“奥洛芬”、“高柏诗”、“麦吉娜”、“KSN”、“海韵丝”、“美露华”、“花肌颂”、“爱与纯”(AHC的中文名)等多件与化妆品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或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或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商品与服务上共申请注册15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化妆品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