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守课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20101号“甄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59148号、第19395320A号、第71843660号、第74160524号、第203717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在新鲜蔬菜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为“饲料;植物种子;酿酒麦芽;活家禽;活动物”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均含显著识别文字“甄好”;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甄好”与引证商标五“甄是好”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动物食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活家禽、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树木、谷(谷类)、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树木、谷(谷类)、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