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碧凯夫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44961号“NamerCloth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16398号商标、第3579360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帽、短袜、长袜、围巾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将该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信息页面、引证商标一转让文件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放弃在帽、短袜、长袜、围巾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放弃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相同或类似,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帽、短袜、长袜、围巾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