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碧凯夫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55026号“NamerCloth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0739号商标、第6000321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金山词霸页面、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权利人官网介绍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虽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