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蚂蚁精灵 48302003

阅读:83730 2021-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敬德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聚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敬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8302003号“蚂蚁精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敬德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聚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敬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8302003号“蚂蚁精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精灵”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   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引证的第45325116号“蚂蚁及图”商标已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依法驳回,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30394号“蚂蚁助手”商标,第24339611号“蚂蚁佐罗”商标,第24925850号“蚂蚁客服”商标,第33870694号“蚂蚁妈妈”商标,第33859402号“蚂蚁爸爸”商标,第26787332号“蚂蚁安安”商标,第30492036号“蚂蚁女子”商标,第14653258号“蚂蚁小微”商标,第15168388号“蚂蚁未来”商标,第20747925号、第13602409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1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第13602395号“蚂蚁金融ANT FINANCIAL”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税务申报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评估,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拍卖”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蚂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其“蚂蚁金服”、“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且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302003号“蚂蚁精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蚂蚁精灵 483020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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