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鑫瑞誉峰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25987号“一世一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35056642号“壹世壹间”商标、第51615594号“一世一花”商标、第11765400号“一世一家及图”商标、第34424381号“一世一件”商标、第65186172号“一世一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审查实践中,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列举商标的档案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