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51958号“三福时尚 SAN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08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中,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578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笔记本电脑;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手提电话”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