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轲一(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8676号“DCV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014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25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异议程序已被我局不予注册,该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