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雪飞舞防雨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雪飞舞防雨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999046号“宛天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宛天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工作服;防水服;浴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40345号“天堂”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伞;遮阳伞;女用阳伞”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641140号“天堂”、第204750号“天堂”、第4487712号“天堂伞”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雨衣;雨披;游泳衣”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8类“伞”上的“天堂T”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99046号“宛天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