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京东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84791号“伯珍BOZ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48701号商标、第65994872号商标、第22348625号商标、第68554311号商标、第6855205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权利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