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68048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G680483

阅读:98783 2024-07-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门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804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撤三字[2023]第W095916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门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804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撤三字[2023]第W095916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0年02月23日至2023年02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许可他人在指定期间在锅、非贵重金属无脚杯、牙刷等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和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包含申请人介绍的部分网络报道;2、申请人为“SmileyWorld Ltd.”和“Smiley APAC Limited”出具的授权确认函及中文翻译;3、“Smiley APAC Limited”与“菲舍迪尔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许可协议及中文翻译;4、京东上销售使用“图形”商标的商品的打印页;5、小红书及微博上关于带有“图形”商标的锅及其他商品的宣传报道;6、复审商标被许可人的带有复审商标的电动牙刷的宣传册;7、申请人与舒客Saky签订的许可协议及翻译;8、舒客Saky官方微博2022年对“FUN肆笑系列”产品的宣传微博;9、舒客Saky官方微博2022年8月试用抽奖及试用用户发布的评价微博;10、部分申请人与舒客Saky联名商品的宣传报道;11、NCL(11-2022)版中文版和区分表修改内容。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现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经马德里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21类非电动厨房用用具和器皿(非贵重金属,亦非镀有贵重金属);梳子;刷子;(画笔除外);牲畜饮水槽;盛食品用保温容器;浇灌工具;瓷制;陶土制或玻璃制艺术品;非贵重金属盘;非电气自动蒸煮锅;梯须用肥皂刷;鸡尾酒用小棍;婴儿用浴盆(可携式);非电气热奶瓶器;马口铁壶(水壶);大啤酒杯;大口瓶;面包盒;肥皂盒;茶叶盒(非贵重金属);玻璃盒;碗;大肤瓶;非贵重金属;糖果盒;启塞器;非电动烧开水壶;瓶子;起子;水壶;牙刷;香炉;酒具(托盘)(非贵重金属);非贵重金属咖啡具;非电非贵重金咖啡壶;长颈大肚玻璃瓶;菜谱夹;锅;鞋拔;鞋楦子(鞋撑);非贵重金属蛋杯;非贵重金属家用篮;家庭用具;锅盖;碗盖;晶制玻璃(玻璃具);罐搅拌勺(厨房用具);成套厨房用具;厨房用模子;非电动厨房用具;牙签;厨房用切菜板;人用除臭器具;盘垫(餐桌用具);卫生纸盒;肥皂盒;瓷制或玻璃制标牌;彩陶;家用滤器;花盆;玻璃罐;非电气便携式冰箱;冰模子;非贵重金属无脚杯;水壶;扑昆虫器;衣服夹子;模子(厨房用具);盥洗用品;野餐用品(餐具);肥皂盒;纸餐巾盒;香料喷雾器;烫衣板;非贵重金属胡椒瓶;瓷器;餐桌用刀架;陶瓷器;餐具园垫(非贵重金属);沙时计;恒温袋;非贵重金属餐具;非贵重金属罐;玻璃具(容器)商品上,专用期经续展至2027年8月14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锅、非贵重金属无脚杯、牙刷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京东网络购物平台商品展示页截图、微博关于复审商标烹饪锅宣传截图、申请人与舒客Saky签订的许可协议、舒客Saky官方微博宣传截图、网络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具有在锅、牙刷商品上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申请人提交的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锅、牙刷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非电动厨房用用具和器皿(非贵重金属,亦非镀有贵重金属)、非贵重金属盘、非电气自动蒸煮锅、鸡尾酒用小棍、非电气热奶瓶器、马口铁壶(水壶)、大口瓶、面包盒、碗、大肤瓶、糖果盒、启塞器、非电动烧开水壶、瓶子、起子、水壶、菜谱夹、非贵重金属蛋杯、非贵重金属家用篮、家庭用具、锅盖、碗盖、罐搅拌勺(厨房用具)、成套厨房用具、厨房用模子、非电动厨房用具、厨房用切菜板、盘垫(餐桌用具)、家用滤器、水壶、模子(厨房用具)、野餐用品(餐具)、非贵重金属胡椒瓶、餐桌用刀架、餐具园垫(非贵重金属)、非贵重金属餐具商品与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梳子等其余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锅、牙刷、非电动厨房用用具和器皿(非贵重金属,亦非镀有贵重金属)、非贵重金属盘、非电气自动蒸煮锅、鸡尾酒用小棍、非电气热奶瓶器、马口铁壶(水壶)、大口瓶、面包盒、碗、大肤瓶、糖果盒、启塞器、非电动烧开水壶、瓶子、起子、水壶、菜谱夹、非贵重金属蛋杯、非贵重金属家用篮、家庭用具、锅盖、碗盖、罐搅拌勺(厨房用具)、成套厨房用具、厨房用模子、非电动厨房用具、厨房用切菜板、盘垫(餐桌用具)、家用滤器、水壶、模子(厨房用具)、野餐用品(餐具)、非贵重金属胡椒瓶、餐桌用刀架、餐具园垫(非贵重金属)、非贵重金属餐具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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