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330279号“天泽菓缘”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天泽菓缘 28330279

阅读:129825 2024-07-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微山县泽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向东 申请人因第28330279号“天泽菓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97113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0年06月01日至2023年05月31…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微山县泽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向东

  

  申请人因第28330279号“天泽菓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97113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0年06月01日至2023年05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后至今一直在公司产品上推广使用,在水果市场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产品包装设计、产品宣传页沟通记录;2、网络宣传截图;3、名片、天泽生态农场项目简介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8日在第31类活动物;谷(谷类);植物种子;植物;树木;饲料;动物食品;酿酒麦芽;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复审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本案指定期间的关于复审商标在新鲜水果相关商品上的产品包装设计等沟通记录、网络宣传截图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具有在新鲜水果商品上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新鲜蔬菜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新鲜水果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新鲜蔬菜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

本文《关于第28330279号“天泽菓缘”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天泽菓缘 283302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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