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46423号“蓝月亮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蓝月亮及图 1146423

阅读:157556 2024-07-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萌果象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31日对第1146423号“蓝月亮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曾于2021年1月22日对争…

  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萌果象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31日对第1146423号“蓝月亮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曾于2021年1月22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在提出第一次无效宣告申请后,发现新的证据以及新形成的证据,故本次无效宣告申请不属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二、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申请争议商标时,申请人的“蓝月亮”商标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蓝月亮”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原权利人徐文业隐瞒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已吊销满一年的事实,采取欺骗的手段受让争议商标,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转让给徐文业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转让给李大珍、深圳市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和多次转让注册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多个原权利人均在受让争议商标的前后注册了带有“蓝月亮”字号的企业,目的就是以争议商标为“合法外衣”,用“蓝月亮”字号的企业经营含“蓝月亮”商标的纸巾产品,让他人误认为与申请人有关联,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这正是《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得核准转让的情形。由于争议商标已经多次被核准转让,故现应该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才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相应的救济。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同时存在已经严重导致大众的混淆,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产生诸多不良影响。

  七、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被撤销,本案争议商标也应当予以无效。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与关联企业的关系;

  3、申请人“蓝月亮”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材料;

  4、徐文业违规受让争议商标的材料;

  5、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第1126214号商标详细内容、申请人“蓝月亮”产品销售及宣传材料;

  6、合肥市包河区蓝月亮造纸厂的企业信息、相关荣誉、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7、合肥市包河区蓝月亮纸业包装厂企业信息及年报;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信息、公证书;

  9、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使用“蓝月亮”商标的相关资料公证书;

  10、被申请人“蓝月亮”商标被认定构成对申请人“蓝月亮”商标摹仿、复制的记录;

  11、转让注册的证书、续展注册的证书、1996年《商标评审指南》(节选)等资料;

  12、关于“蓝月亮”相关报道的检索报告、行业排名等;

  13、申请人“蓝月亮”商标知名度证据材料;

  14、申请人“蓝月亮”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熟知的记录;

  15、蓝月亮洗衣液与纸巾字号及商标混淆调研报告、公证书;

  16、在先判决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2021年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案件中曾主张过驰名条款及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其再次依据相同的事实及理由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申请人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无法律依据。三、徐文业受让争议商标的行为合法有效,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及受让环节均合法有效,不具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行为。五、无效宣告程序不包括《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六、申请人列举的案件与本案有本质区别,不具有参考性。其、争议商标获准注册超过二十年,早于引证商标,且被申请人善意受让,并经多年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判决书;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工商信息查询;遗嘱公证书;转让声明公证书;金八马及被申请人工商变更登记流程;撤销决定书;合肥著名商标证书;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理由与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同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1996年12月09日由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申请注册,于1998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商品上,于2004年12月21日转让给徐文业340111530908351,于2016年1月20日转让给李大珍,于2016年2月20日转让给深圳金巴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转让给深圳市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经名义变更为深圳市萌果象纸业有限公司,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列明了其第648091号“蓝月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8093号“蓝月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8134号“蓝月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08026号“蓝月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四、五的申请注册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其并非是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争议商标在商评字[2022]第0000221824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及商评字[2022]第0000221824号重审第0000001449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被认定未构成对申请人所主张的“蓝月亮”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复制摹仿,未违反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注册商标是否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01年12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199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在本案请求依据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已在商评字[2022]第0000221824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及商评字[2022]第0000221824号重审第0000001449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对此作出裁定,且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裁定结论,故本案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援引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主张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我局认为,该条款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因此,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主张,不属于无效宣告程序审理的内容,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

本文《关于第1146423号“蓝月亮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蓝月亮及图 11464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96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