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儿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昌熊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儿童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昌熊二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4619263号“孩之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孩之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片;蔬菜罐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621462号“童之味”、第31757949号“童之味 KIDDYLICIOU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家禽(非活)”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619263号“孩之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