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73733号“DONLIM 东菱新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71512号“DON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煤气热水器;电炊具;燃气炉;电热水器;冷冻设备和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装置;壁炉(家用);水管龙头;浴霸;饮水机;消毒碗柜;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仅在“电暖器”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箱自动化霜器、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暖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