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博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98892号“MaxEf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51364号“奋安FEN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和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是基于真实使用的目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地域上的使用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主页截图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图像设计、信息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