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利数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358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81538号“礼尚瑞品 LOSHAN RAY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撤销其在“游戏器具;玩具”商品上的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现在“围棋;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保护垫(运动服部件);轮滑鞋;钓鱼用具”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围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