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中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29591号“满城红女儿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满城”虽然为我国县级以上地名,但是这两个字为十分常见的形容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满城”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