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862517号“ESU NETWO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SU NETWORK及图 74862517

阅读:139854 2024-08-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亿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62517号“ESU NET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637号“ZHIZHEN NODE及图”商标、第1784713号“ZHIZ…

  申请人:成都亿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62517号“ESU NET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637号“ZHIZHEN NODE及图”商标、第1784713号“ZHIZHEN及图”商标、第2014348号“直真节点及图”商标、第4126580号“直真节点 ZZNODE及图”商标、第4126581号“ZZNOD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已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市场中并未有混淆、误认的情形。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招聘宣传物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独立识别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8日

本文《关于第74862517号“ESU NETWO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SU NETWORK及图 748625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76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