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双
委托代理人:京诚禾创(河北雄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12531号“共赢菌业 Z77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4802号“共赢”商标、第72894042号“共赢及图”商标、第6626731号“共赢财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含有“共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