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武亿盘扣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诚禾创(河北雄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76608号“武亿盘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53349号“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9810904号图形商标、第13903772号“德平 DEP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图”、引证商标三“德平 DEPING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