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龙波
委托代理人:河北乾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0780046号“味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44958号“味源WEIYU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031226号“味源蔬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942130号“东方味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999552号“味一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896704号“味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363759A号“味源世家WEIYUANS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474473号“味源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88550号“味源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231592号“味源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008885号“味源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3698901号“味特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280824号“好味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9057356号“好味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3800984号“好味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3800997号“好味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7740018号“源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7420753号“源味佳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42133779号“源味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9905244号“源味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1817309号“源味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8393747号“源味网YUANWELL.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57259290号“金味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38998433号“金味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17756381号“源味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6121792号“老味源OLD FLAV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59043948号“味源味WEIYUAN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至二十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在后初步审定之商标。引证商标十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二十处于宽展期内,其效力待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至二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至二十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至二十六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至二十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