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龙波
委托代理人:河北乾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80391号“味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031226号“味源蔬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027881号“味源蔬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870129号“味源新之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66819号“味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13337号“味源 好味源HAO WEI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21287号“味源WEIYU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44958号“味源WEIYU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771793号“味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9602796号“味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052429号“味之源WEIZH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363759A号“味源世家WEIYUANS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8931493号“味源匠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7218590号“味源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709456号“味源堂IT IS DELICIO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2020285号“味源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8906602号“味源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3702296号“味特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7836458号“好味源KITCHEN FRAGR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2136732号“源味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1817309号“源味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1817308号“源味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8393746号“源味网 YUANWELL.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7756380号“源味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69205736号“源味茶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45935448号“源味鲜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4931720号“真味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4923897号“金味源JINWE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47231100号“味原老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18393747号“源味网 YUANWELL.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十一至二十九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在后初步审定之商标。引证商标四、八、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2、1876、188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八至十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一处于宽展期中,其效力待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十一至二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十一至二十九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十一至二十九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十一至二十九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