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76885号“交子市集 JZB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1792号、第32337066A号、第51762385号、第60983720号、第72069201号、第723323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五、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所有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处于驳回复审等待评审应诉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六的驳回决定未生效,仍为在先申请商标;其余引证商标为他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交子市集 JZBF”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交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申请人并未提交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即使引证商标一、三、四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能否认其可能会对相关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故,即使引证商标一、三、四注册人提交商标共存同意书也不足以使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因引证商标五、六的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人申请暂缓等理由,我局不再予以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