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研胜 44718197

阅读:160846 2021-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河北优研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助君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云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优研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云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4718197号“研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河北优研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助君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云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优研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云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4718197号“研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研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教育信息;辅导(培训);家教服务”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宣传、使用“研胜”或与之近似的商标或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故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18197号“研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研胜 447181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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