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962929号“劳力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劳力食 46962929

阅读:40454 2024-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傻得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1日对第46962929号“劳力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ROLEX”、“劳力士”和皇冠图形商标的所有人,通过申请人的长期广泛使用,申请人的…

  申请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傻得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1日对第46962929号“劳力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ROLEX”、“劳力士”和皇冠图形商标的所有人,通过申请人的长期广泛使用,申请人的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1126252号“劳力士”商标、第242943号“劳力士及图”商标、第1126251号“ROLE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抄袭和摹仿,已有在先裁定认定涉案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劳力士”、“ROLEX”商号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四、申请人的“劳力士”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一千多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使用范围,而且多数商标存在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或名人名称,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摘选出的知名度证据(包含关于“ROLEX劳力士及皇冠图形”的历史、国图文献、排名零售商资料、广告赞助、代言人资料、被认定为驰名的裁定和判决);2、“ROLEX劳力士”的历史介绍;3、中国部分商标注册信息;4、广告宣传资料、产品目录及宣传材料、劳力士电子书籍“恒动精神探险特刊”;5、YouTube及豆瓣网、优酷网制作的的视频剪页、网络内容;6、国家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料;7、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的品牌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的排名资料;8、劳力士代言人资料、赞助各体育运动与文化活动的信息资料;9、劳力士ROLEX中国内地店铺列表、照片和清单;10、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及有关通知;11、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12、关于第242943号“劳力士及皇冠图形”商标、第1126252号“劳力士”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及相关判决;13、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清单和品牌真正所有人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2月7日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渝乡情”、“九龙坡”、“渝百万”、“杨童舒”、“东哥当家”、“杨采妮”、“姚安娜”、“全红婵”、“丁佩”、“周小闹”、“涂磊凡人有喜”、“蟹谢您状元蟹”、“劳食莱斯”、“麦巴赫”、“巴包莉”、“劳力食”、“兰博鸡鱼”、“丁力冯程程”、“上海滩许文强”、“贾贾西贝”、“滴滴程”等在内的1166件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表;手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虽能够证明其使用在钟、表、手表、计时器商品上的“劳力士”、“劳力士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籍以知名的“钟;表;手表;计时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关联性亦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服务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

  三、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其商号在“饭店商业管理;饭店;餐厅”等相关行业已在中国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注册损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所指的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包括“渝乡情”、“九龙坡”、“渝百万”、“杨童舒”、“东哥当家”、“杨采妮”、“姚安娜”、“全红婵”、“丁佩”、“周小闹”、“涂磊凡人有喜”、“蟹谢您状元蟹”、“劳食莱斯”、“麦巴赫”、“巴包莉”、“兰博鸡鱼”、“丁力冯程程”、“上海滩许文强”、“贾贾西贝”、“滴滴程”等在内的1166件商标,多件商标与知名人物名称或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其中部分商标在不予注册决定或无效宣告裁定中被认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申请人亦未对其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搭靠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我局不再对争议商标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进行评述。

  五、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没有有害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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