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289404号“运小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运小满 56289404

阅读:185390 2024-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满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五六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56289404号“运小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280451号“运满满”商标、第32631093号“运满满及图”商标、第3…

  申请人:江苏满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五六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56289404号“运小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280451号“运满满”商标、第32631093号“运满满及图”商标、第32636365号“运满满”商标、第51560370号“运满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权利人系申请人及关联主体的注册用户,明确知晓引证商标的存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注册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介绍;

  2、申请人关联集团介绍;

  3、申请人在先核准的引证商标及许可证据;

  4、查询检索报告;

  5、“运满满”运输APP下载量统计、媒体报道;

  6、司法判决书;

  7、审计报告;

  8、争议商标权利人经营范围、商标申请记录;

  9、“运满满”品牌维权记录等;

  10、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空中运输;汽车运输;商品包装;货物贮存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1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9类海上运输;商品打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变更至江苏运满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四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打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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