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亚洲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多多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对第64635406号“加减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3373253号“加减JIA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229836号“加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355061号“加减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374423号“加减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353221号“加号减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368449号“加减一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其产品图片、门店照片、宣传资料、行业排名、公益事业、百度检索结果、品牌维权案例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无效宣告理由确定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申请注册,202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或已申请注册,或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糖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 “加减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加减”,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面条、方便粉丝、食用淀粉、食盐、醋、酱油、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搅稠奶油制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面条、方便粉丝、食用淀粉、食盐、醋、酱油、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搅稠奶油制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