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步林户外用品厂
委托代理人:中正知航(永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山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0日对第65888065号“步林山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了商标注销申请,商标局于2024年7月13日发布第1895期《注册商标注销公告》,公告显示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注销。
鉴于争议商标已被注销,故我局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