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顶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巨阵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954288号“深海底SHENHAID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75096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武汉顶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35954288号第30类“深海底”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35954288号第30类“深海底SHENHAIDI及图”商标,原第3595428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20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合理、合法的使用在核定的全部商品上,复审商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百度搜索结果打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饼干;米;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食盐;醋;香辛料;曲种;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9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20年03月30日至2023年03月29日期间是否在“咖啡”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故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咖啡”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