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070071号“LOWCARB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OWCARBON及图 67070071

阅读:170987 2024-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乐佧本有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0071号“LOWCARB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2853号“洛凯堡 LOWCARBOL及图”商标和第33113128号“卢卡…

  申请人:乐佧本有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0071号“LOWCARB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2853号“洛凯堡 LOWCARBOL及图”商标和第33113128号“卢卡本 LOW KARB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本身不具有任何特殊含义,在审查商标可注册性时,不应孤立地将其每个组成部分的含义机械地叠加从而认为申请商标容易产生误导。申请商标代表了申请人碳捕获和再利用的产品特征,且实际上申请人的申请商标相关的服务均与低碳有关,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发误导。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商标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在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工商管理辅助;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在广告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LOWCARBON及图”中的“LOWCARBON”的含义为低碳,指定使用在为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目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

本文《关于第67070071号“LOWCARB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OWCARBON及图 670700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60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