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57049号“上证指数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19302号“上证投资决策参考 上海证券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923302号“上证服务 SSE 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26828号“上證云平台 SSE INFONET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392230号“上证云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229764号“上证信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263776号“上证信息SSE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7522537号“上证信息许可SSE LIC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466962号“上证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0478380号“上证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7511826号“上证服务SSE 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873821号“上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同意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书面同意书及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十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十已被驳回,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一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资本投资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本案引证商标相区分。虽然申请人提交了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