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227829号“HOLLIM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OLLIMOS 72227829

阅读:86414 2024-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72227829号“HOLLIM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经核准已经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99351号“HOLLI…

  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72227829号“HOLLIM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经核准已经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99351号“HOLLIT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种主体所有,故上述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

本文《关于第72227829号“HOLLIM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OLLIMOS 722278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48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