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72227829号“HOLLIM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经核准已经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99351号“HOLLIT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种主体所有,故上述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