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苏州黑猫(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市酷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黑猫(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市酷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5128681号“旭日芳华黑猫XURIFANGHUAHEIM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旭日芳华黑猫 XURIFANGHUAHEIMAO”指定使用于第7类“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发电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0402号“黑猫”、第342423号及第1641837号“黑猫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喷雾器(机器);农业机械;非手工操作农业器具”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128681号“旭日芳华黑猫XURIFANGHUAHEIM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