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甘正和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59906号“法兰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918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601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饮水机、气体净化装置、空气除臭装置、空气过滤设备、水净化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冰箱、冲水装置、电暖器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气体净化装置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