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桐乡市恒宇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08275号“恒宇纺织HENGYUFANGZ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16879号“恒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了撤销申请,恳请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恢复审理。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将之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维持,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混纺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