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雨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28361号“农人老徐 NONGRENLAOX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75267号“徐老农人”商标、第61067672号“农人老七”商标、第61832910号“农人老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元素构成和整体外观、显著性、具体含义及呼叫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腌制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