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7488号“帅丰整橱定制SANF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592867号“帅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730172A号“帅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06458号“SAN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92837号“赛菲尔SAF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67966号“SANER”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092229号“SAFFER MOTORUNUZUN GERCEK GUC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5097930号“SAFFER MOTORUNUZUN GERCEK GUC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136848号“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977460号“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专利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三、四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在“压缩机”商品上准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五经撤销复审决定在“洗衣机;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干洗机;洗衣用甩干机”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染色机;平洗机;烫平机;熨衣机;发电机组;清洗地毯的机器和装置(电动)”服务上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六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七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八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鉴于该商标对案件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在下文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机;食物垃圾处理机;压滤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九在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合机(机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合机(机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压缩机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衣机;食物垃圾处理机;压滤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6日